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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塑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營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00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3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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