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7號聲 請 人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麗雪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廖永慶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97年2月28日 │78,590元 │0000000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