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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請人
博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0號 │├─┬──────────┬─────┬──────┬─────┬────┬──┤│編│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 │   │ │((新臺幣)│ │ │├─┼──────────┼─────┼──────┼─────┼────┼──┤│01│博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97年05月12日│197,297 元│0000000 │ ││ │法定代理人乙○○ │行斗六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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