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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民國96年9 月21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
│附表:支票                          97年度除字第35號│
├─┬────────┬────┬──────┬─────┬────┬──┤
│編│ 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1 │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復華銀行│96年10月31日│54,424元  │0000000 │    │
│  │公司            │斗信分行│            │          │        │    │
│  │法定代理人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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