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民國96年9 月21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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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97年度除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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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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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復華銀行│96年10月31日│54,424元 │0000000 │ │
│ │公司 │斗信分行│ │ │ │ │
│ │法定代理人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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