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5號聲 請 人 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9 月21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賴成育 ┌────────────────────────────────────┐ │附表:支票 97年度除字第35號│ ├─┬────────┬────┬──────┬─────┬────┬──┤ │編│ 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1 │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復華銀行│96年10月31日│54,424元 │0000000 │ │ │ │公司 │斗信分行│ │ │ │ │ │ │法定代理人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