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大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05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0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97年度除字第55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1│辰芳企業社 │雲林縣兆豐國際商業│ 96年03月12日 │ 6,400元 │ 255323 │ ││ │法定代理人 蕭三榮 │銀行斗六分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