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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7號

聲請人
拜耳優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民國96年11月10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
│附表:支票                           97年度除字第57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1 │豐泰企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96年11月14日│1,142,191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法定│斗六分行    │            │            │        │    │
│  │代理人王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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