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3號聲 請 人 吳明輝即明輝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0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成育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林振福 │玉山銀行斗六分行 │96年12月11日 │80,0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