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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2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226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鄭建昌
債務人
龍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債務人
吳季蓉

      葉發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30,462 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定儲指數利率加年息2.66% 機動調整計算(現為年息3.77% )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上抄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來炳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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