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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
    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權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住嘉義市西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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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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