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6年4 月7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3,42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86年7 月7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12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6年4 月8 日辦妥登記在案。嗣於88年8 月2 日變更為3,42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梅林西│ │294 │原│988.62 │全部 │甲○○ │ │0│ │ │ │ │ │ │ │ │重測前:內林段152-33地號 │ │1│ │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梅林西│ │303 │原│135.41 │全部 │甲○○ │ │0│ │ │ │ │ │ │ │ │重測前:內林段152-32地號 │ │2│ │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梅林西│ │304 │田│642.28 │全部 │甲○○ │ │0│ │ │ │ │ │ │ │ │重測前:內林段152-5地號 │ │3│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