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楊欣怡
- 原告子○○、9號
- 被告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子○○ 9號 相 對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即吳耀崑 代 理 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吳聰億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召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3 月16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處作成公證書及還款協議書。雙方約定相對人須依公證書及協議書內容履行,如違約將逕付強制執行。相對人經催告後仍拒絕履約,聲請人只得聲請強制執行,然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早已設定抵押,未經查封之專利權,經鑑價僅值新臺幣(下同)8,304,000 元,相對人另積欠華南金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債權人達247,389,979 元,相對人所有之資產顯已不足清償債務,而有破產事由存在。又相對人尚有上開專利未設定抵押權,應足以組成破產財團,負擔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為此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定有明文。次按,下列財產,為破產財團: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又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82條、第98條所明定。而管理破產財團所支出之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及破產財團所需支出之各項財團債務(破產法第96條),依同法第97條規定,均優先於破產債權受清償。再依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申言之,破產乃債務人在經濟上發生困難,無法以其清償能力對於全部債權人之債權為清償時,為解決此種困難狀態,利用法律上之方法,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並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重生機會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惟進行破產程序本身即需耗支管理、變價、分配等費用,苟破產財團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尚嫌不足,則破產債權更無受償之可能,故無續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而應終止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積欠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債權人之債務達312,769,951 元,業據債權人及相對人陳述明確。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財產中,編號1 至編號9 土地及建物部分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鑑價後,總價值為36,325,000元,專利部分則為19,680,000 元 ,有各該鑑定報告在卷可稽。附表二不動產編號10、11之建物已遭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拆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筆錄附卷可佐,此部分之財產不得列入破產財團。至相對人雖提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表示附表二之4 項專利價值應達303,000,000 元。然相對人所提出之鑑定報告係於91年間所作成,距今已7 年餘,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之時代,該4 項專利之價值必隨時間而遞減。再者,該4 項專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6年度執字第5773號強制執行事件,以底價19,680,000元進行拍賣,因無人應買而流標,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執字第5773號卷宗核閱無誤。顯見該4 項專利之價格應不超過19,680,000元,故相對人主張該4 項專利價值達303,000,000 元尚難憑採。從而,相對人之資產顯然不足清償其債務,而有破產事由存在。 ㈡相對人附表二不動產編號1 至編號5 均分別有債權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設定之抵押權存在,惟該具別除權之債權人是否行使別除權尚屬未定,縱其等均行使別除權,相對人尚有附表二不動產編號6 至編號9 (價值10,450,000元)及專利權(價值19,680,000元)可組成破產財團,應足清償破產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而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吳聰億律師長年於本縣執行律師業務,應可勝任繁雜之破產管理事務,並有意願出任本件破產事件管理人,有公務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按,爰依前揭法律規定,選任吳聰億律師為破產管理人,以妥善進行本件破產程序。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美鳳 附表一: ◎債務人之債權人財產清冊 ┌───┬────────┬───────┬────┬──────┐ │ 編號 │債 權 人 名 稱 │ 債 權 本 金 │性質 │ 依 據 │ │ │ │ (新臺幣) │ │ │ ├───┼────────┼───────┼────┼──────┤ │ 01 │庚○○○○○ │2,138,739元 │稅款 │債權人陳報 │ ├───┼────────┼───────┼────┼──────┤ │ 02 │子○○ │115,094,800元 │不當得利│債權人陳報 │ │ │ │ │價金返還│ │ ├───┼────────┼───────┼────┼──────┤ │ 03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75,333,000元 │金錢借貸│債權人陳報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4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24,245,451元 │金錢借貸│債權人陳報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5 │行政執行署嘉義行│2,675,655元 │健保費等│債權人陳報 │ │ │政執行處 │ │ │ │ ├───┼────────┼───────┼────┼──────┤ │ 06 │乙○○ │27,514,711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07 │吳采睿 │5,745,736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08 │壬○○ │5,000,000元 │金錢借貸│債權人陳報 │ ├───┼────────┼───────┼────┼──────┤ │ 09 │丙○○○ │10,864,000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10 │辛○○ │1,263,000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11 │丁○○ │500,000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12 │甲○○ │11,681,220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13 │聯盛科技股份有限│26,474,660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公司 │ │ │ │ ├───┼────────┼───────┼────┼──────┤ │ 14 │三立印刷企業股份│461,685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有限公司 │ │ │ │ ├───┼────────┼───────┼────┼──────┤ │ 15 │友德科技股份有限│815,925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公司 │ │ │ │ ├───┼────────┼───────┼────┼──────┤ │ 16 │日順儀器有限公司│143,022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 17 │戊○○○○ │731,460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 18 │長成輕鋼架有限公│140,000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司 │ │ │ │ ├───┼────────┼───────┼────┼──────┤ │ 19 │威達水處理工程有│255,226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限公司 │ │ │ │ ├───┼────────┼───────┼────┼──────┤ │ 20 │得榮生物科技股份│151,201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有限公司 │ │ │ │ ├───┼────────┼───────┼────┼──────┤ │ 21 │己○○○○ │659,216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 22 │智慧財有限公司 │344,663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 23 │華彩影像設計有限│48,122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公司 │ │ │ │ ├───┼────────┼───────┼────┼──────┤ │ 24 │溢香食品行 │488,459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 總計 │312,769,951元 │ └───┴────────────────────────────┘ 附表二: ◎債務人之財產目錄: 不動產: ┌─┬───────┬───────────────┬───────────┐ │項│不動產(雲林縣│抵押權設定情形順序/ 抵押權人/ │ 鑑定價格 │ │ │東勢鄉○○段)│抵押權設定金額 │(新臺幣) │ ├─┼───────┼───────────────┼───────────┤ │01│1822地號土地 │①華南金/39,600,000元 │10,258,000 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2│1833地號土地 │①華南金/5,280,000元 │6,277,000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3│1834地號土地 │①華南金/52,800,000元 │6,813,000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4│118建號建物 │①華南金/39,600,000元 │2,355,000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5│118-2 建號建物│①華南金/39,600,000元 │172,000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6│118-4 建號建物│無抵押權設定 │8,018,000元 │ ├─┼───────┼───────────────┼───────────┤ │07│118-5 建號建物│癸○○/4,000,000元(債權人闕山│730,000元 │ │ │ │嶽表示其債權業已全部清償) │ │ ├─┼───────┼───────────────┼───────────┤ │08│118-6 建號建物│癸○○/4,000,000元(債權人闕山│797,000元 │ │ │ │嶽表示其債權業已全部清償) │ │ ├─┼───────┼───────────────┼───────────┤ │09│164 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增│905,000元 │ │ │ │建),無抵押權登記 │ │ ├─┼───────┼───────────────┼───────────┤ │10│118-1建建物 │①華南金/39,600,000元 │6,602,000元 │ │ │(已遭相對人法│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定代理人拆除)│ │ │ ├─┼───────┼───────────────┼───────────┤ │11│118-3建號建物 │①華南金/52,800,000元 │27,335,000元 │ │ │(已遭相對人法│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定代理人拆除)│ │ │ └─┴───────┴───────────────┴───────────┘ 專利權: ┌─┬─────┬───────────┬───────┐ │項│專利證書號│專利名稱/評價模型 │華淵鑑定股份有│ │次│ │ │限公司之鑑價報│ │ │ │ │告(新臺幣) │ ├─┼─────┼───────────┼───────┤ │01│I274748 │苧麻苷A及其單離方法 │區間價格 │ ├─┼─────┼───────────┤5,950,000元~ │ │02│I274759 │苧麻苷B及其單離方法 │33,410,000元。│ ├─┼─────┼───────────┤建議拍賣底價 │ │03│I269664 │天然物之分離方法及其分│19,680,000元 │ │ │ │離裝置 │ │ ├─┼─────┼───────────┤ │ │04│I230038 │化學醬油製造方法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