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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子○○
相對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即吳耀崑
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吳聰億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召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3 月16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處作成公證書及還款協議書。雙方約定相對人須依公證書及協議書內容履行,如違約將逕付強制執行。相對人經催告後仍拒絕履約,聲請人只得聲請強制執行,然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早已設定抵押,未經查封之專利權,經鑑價僅值新臺幣(下同)8,304,000 元,相對人另積欠華南金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債權人達247,389,979 元,相對人所有之資產顯已不足清償債務,而有破產事由存在。又相對人尚有上開專利未設定抵押權,應足以組成破產財團,負擔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為此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定有明文。次按,下列財產,為破產財團: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又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82條、第98條所明定。而管理破產財團所支出之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及破產財團所需支出之各項財團債務(破產法第96條),依同法第97條規定,均優先於破產債權受清償。再依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申言之,破產乃債務人在經濟上發生困難,無法以其清償能力對於全部債權人之債權為清償時,為解決此種困難狀態,利用法律上之方法,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並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重生機會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惟進行破產程序本身即需耗支管理、變價、分配等費用,苟破產財團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尚嫌不足,則破產債權更無受償之可能,故無續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而應終止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積欠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債權人之債務達312,769,951元,業據債權人及相對人陳述明確。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財產中,編號1 至編號9 土地及建物部分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鑑價後,總價值為36,325,000元,專利部分則為19,680,000 元 ,有各該鑑定報告在卷可稽。附表二不動產編號10、11之建物已遭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拆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筆錄附卷可佐,此部分之財產不得列入破產財團。至相對人雖提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表示附表二之4 項專利價值應達303,000,000 元。然相對人所提出之鑑定報告係於91年間所作成,距今已7 年餘,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之時代,該4 項專利之價值必隨時間而遞減。再者,該4 項專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6年度執字第5773號強制執行事件,以底價19,680,000元進行拍賣,因無人應買而流標,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執字第5773號卷宗核閱無誤。顯見該4 項專利之價格應不超過19,680,000元,故相對人主張該4 項專利價值達303,000,000 元尚難憑採。從而,相對人之資產顯然不足清償其債務,而有破產事由存在。

㈡相對人附表二不動產編號1 至編號5 均分別有債權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設定之抵押權存在,惟該具別除權之債權人是否行使別除權尚屬未定,縱其等均行使別除權,相對人尚有附表二不動產編號6 至編號9 (價值10,450,000元)及專利權(價值19,680,000元)可組成破產財團,應足清償破產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而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吳聰億律師長年於本縣執行律師業務,應可勝任繁雜之破產管理事務,並有意願出任本件破產事件管理人,有公務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按,爰依前揭法律規定,選任吳聰億律師為破產管理人,以妥善進行本件破產程序。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債務人之債權人財產清冊
 ┌───┬────────┬───────┬────┬──────┐
 │ 編號 │債 權 人 名 稱  │ 債 權 本 金  │性質    │ 依  據     │
 │      │                │ (新臺幣)   │        │            │
 ├───┼────────┼───────┼────┼──────┤
 │  01  │庚○○○○○    │2,138,739元   │稅款    │債權人陳報  │
 ├───┼────────┼───────┼────┼──────┤
 │  02  │子○○          │115,094,800元 │不當得利│債權人陳報  │
 │      │                │              │價金返還│            │
 ├───┼────────┼───────┼────┼──────┤
 │  03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75,333,000元  │金錢借貸│債權人陳報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4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24,245,451元  │金錢借貸│債權人陳報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5  │行政執行署嘉義行│2,675,655元   │健保費等│債權人陳報  │
 │      │政執行處        │              │        │            │
 ├───┼────────┼───────┼────┼──────┤
 │  06  │乙○○          │27,514,711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07  │吳采睿          │5,745,736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08  │壬○○          │5,000,000元   │金錢借貸│債權人陳報  │
 ├───┼────────┼───────┼────┼──────┤
 │  09  │丙○○○        │10,864,000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10  │辛○○          │1,263,000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11  │丁○○          │500,000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12  │甲○○          │11,681,220元  │金錢借貸│債務人陳報  │
 ├───┼────────┼───────┼────┼──────┤
 │  13  │聯盛科技股份有限│26,474,660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公司            │              │        │            │
 ├───┼────────┼───────┼────┼──────┤
 │  14  │三立印刷企業股份│461,685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有限公司        │              │        │            │
 ├───┼────────┼───────┼────┼──────┤
 │  15  │友德科技股份有限│815,925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公司            │              │        │            │
 ├───┼────────┼───────┼────┼──────┤
 │  16  │日順儀器有限公司│143,022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  17  │戊○○○○      │731,460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 18  │長成輕鋼架有限公│140,000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司              │              │        │            │
 ├───┼────────┼───────┼────┼──────┤
 │  19  │威達水處理工程有│255,226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限公司          │              │        │            │
 ├───┼────────┼───────┼────┼──────┤
 │  20  │得榮生物科技股份│151,201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有限公司        │              │        │            │
 ├───┼────────┼───────┼────┼──────┤
 │  21  │己○○○○      │659,216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  22  │智慧財有限公司  │344,663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  23  │華彩影像設計有限│48,122元      │貨款    │債權人陳報  │
 │      │公司            │              │        │            │
 ├───┼────────┼───────┼────┼──────┤
 │  24  │溢香食品行      │488,459元     │貨款    │債務人陳報  │
 ├───┼────────┴───────┴────┴──────┤
 │ 總計 │312,769,951元                                           │
 └───┴────────────────────────────┘
附表二:
◎債務人之財產目錄:
不動產:
┌─┬───────┬───────────────┬───────────┐
│項│不動產(雲林縣│抵押權設定情形順序/ 抵押權人/ │ 鑑定價格             │
│  │東勢鄉○○段)│抵押權設定金額                │(新臺幣)            │
├─┼───────┼───────────────┼───────────┤
│01│1822地號土地  │①華南金/39,600,000元         │10,258,000 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2│1833地號土地  │①華南金/5,280,000元          │6,277,000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3│1834地號土地  │①華南金/52,800,000元         │6,813,000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4│118建號建物   │①華南金/39,600,000元         │2,355,000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5│118-2 建號建物│①華南金/39,600,000元         │172,000元             │
│  │              │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06│118-4 建號建物│無抵押權設定                  │8,018,000元           │
├─┼───────┼───────────────┼───────────┤
│07│118-5 建號建物│癸○○/4,000,000元(債權人闕山│730,000元             │
│  │              │嶽表示其債權業已全部清償)    │                      │
├─┼───────┼───────────────┼───────────┤
│08│118-6 建號建物│癸○○/4,000,000元(債權人闕山│797,000元             │
│  │              │嶽表示其債權業已全部清償)    │                      │
├─┼───────┼───────────────┼───────────┤
│09│164   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增│905,000元             │
│  │              │建),無抵押權登記            │                      │
├─┼───────┼───────────────┼───────────┤
│10│118-1建建物   │①華南金/39,600,000元         │6,602,000元           │
│  │(已遭相對人法│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定代理人拆除)│                              │                      │
├─┼───────┼───────────────┼───────────┤
│11│118-3建號建物 │①華南金/52,800,000元         │27,335,000元          │
│  │(已遭相對人法│②合庫資產/19,920,000元       │                      │
│  │定代理人拆除)│                              │                      │
└─┴───────┴───────────────┴───────────┘
專利權:
┌─┬─────┬───────────┬───────┐
│項│專利證書號│專利名稱/評價模型     │華淵鑑定股份有│
│次│          │                      │限公司之鑑價報│
│  │          │                      │告(新臺幣)  │
├─┼─────┼───────────┼───────┤
│01│I274748   │苧麻苷A及其單離方法  │區間價格      │
├─┼─────┼───────────┤5,950,000元~ │
│02│I274759   │苧麻苷B及其單離方法  │33,410,000元。│
├─┼─────┼───────────┤建議拍賣底價  │
│03│I269664   │天然物之分離方法及其分│19,680,000元  │
│  │          │離裝置                │              │
├─┼─────┼───────────┤              │
│04│I230038   │化學醬油製造方法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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