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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請人
德欣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欣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五○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終結」係指依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之本案訴訟終結;如供擔保人未提起本案訴訟時,則指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程序均不存在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臺抗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第7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885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本院93年度執全字第446 號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46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504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以斗六鎮北郵局第208 號存證信函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之期間行使權利,惟該存證信函郵局以遷移不明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知悉其遷移何處,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將上開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字第37號民事案件受理在案,惟相對人並未為之,為此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存字第504號提存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885 號民事裁定卷、93年度執全字第446 號假扣押執行卷、93年度存字第504 號提存卷、96年度裁全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卷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卷,查明屬實,自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為真實。

四、次查相對人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96年12月20日廢止公司登記,有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是相對人公司應即進入清算程序,又相對人公司迄未陳報清算人、清算完結事件等情,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08月18日南院龍民溫字第980039544 號函文1 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其股東會既未選任清算人,且公司章程又未設有特別規定,依據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之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核相對人之股東為丙○○、乙○○、丁○○、李常和、甲○○○,惟李常和已於95年03月19日死亡,故本件應以丙○○、乙○○、丁○○、甲○○○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按對於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21日內,就其因假扣押執行所生之損害行使權利,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因當事人遷移不明,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字第37號於民國96年08月13日為准予公示送達之民事裁定,聲請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於96年08月31日登載於皇家時報,於96年09月20日發生效力,即本件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時,相對人公司尚未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故上開催告無須向全體股東為之仍為有效。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求償,亦據本院向管轄法院查證無訛,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07月22日南院龍民溫字第980035576 號函文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前段、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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