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5號
- 原告
- 慶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中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因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