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8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8號
- 原 告
- 普祺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 告
-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