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竺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麗香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金團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炳煌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久久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麗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15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17,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9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