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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竺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麗香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金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煌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久久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麗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15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17,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9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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