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權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住嘉義市西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