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權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住嘉義市西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