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和平管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中旺即福盛旺油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中旺即福盛旺油漆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其聲請狀上所載之債權人「和平管件工程有限公司」與所核之章「機智配管材料行」不符,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民國98年6 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