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55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益成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益成工程行設基隆市安樂區○○○街132 巷2 弄7 之3 號4 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