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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穗榮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 請 人 穗榮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處分)聲明異議,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蕭應欽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屆滿後起算,3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土地銀行北港分行 │97年6月30日 │271,352元 │0000000 │ │ │1 │限公司 │ │ │ │ │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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