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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6年4 月7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3,42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86年7 月7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12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6年4 月8 日辦妥登記在案。嗣於88年8 月2 日變更為3,42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梅林西│      │294             │原│988.62      │全部          │甲○○                        │
│0│      │        │      │      │                │  │            │              │重測前:內林段152-33地號       │
│1│      │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梅林西│      │303             │原│135.41      │全部          │甲○○                        │
│0│      │        │      │      │                │  │            │              │重測前:內林段152-32地號       │
│2│      │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梅林西│      │304             │田│642.28      │全部          │甲○○                        │
│0│      │        │      │      │                │  │            │              │重測前:內林段152-5地號        │
│3│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2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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