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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號

原告
大新企業行即劉水田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告
朋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址在台北縣新莊市○○路26巷59號,而被告與原告就系爭工程訴訟所約定之合意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朋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契約第26條約定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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