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鐘為盛律師
- 相對人
-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甲○○(住雲林縣林內鄉○○村○○路49之2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均為乙○○,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顯無法再為相對人訴訟上行代理權,為恐致延遲訴訟而受損害,爰依法聲請就相對人之農經課長甲○○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均為乙○○,有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禁止雙方代理原則,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乙○○顯無法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自有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又甲○○為相對人之農經課長,就本件訴訟內容當有所知悉,自當適於充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是本院斟酌上開各情,認聲請人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