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共同送達
- 被告
- 蔡炳峯即寶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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