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共同送達 被 告 蔡炳峯即寶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