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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勞保差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紀文勝

  • 原告
    丁○○丙○○乙○○送達
  • 被告
    蔡炳峯即寶來企業社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共同送達 被   告 蔡炳峯即寶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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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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