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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紀文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告
竺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久久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金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8,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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