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號
- 原告
- 林和平即機智配管材料行
- 被告
- 鉅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給付貨款,未具繳納裁判費,依法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0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03月0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