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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5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告
慶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因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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