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規劃工作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號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 訴訟代理人 王屋樑 訴訟代理人 郭肇良 被 告 雲林縣水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怡帆 訴訟代理人 王欽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規劃工作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