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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玉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   告
普祺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4,61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如遵期補正,應儘速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敘明聲明事項及請求上揭金額之依據、事實原因及指出證據方法。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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