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8號原 告 普祺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4,61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如遵期補正,應儘速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敘明聲明事項及請求上揭金額之依據、事實原因及指出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美鳳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