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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8號

確認未保存建物所有權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告
張餘嘉即友來工程行
原告
江受德即建億工程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被告
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巷15弄17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未保存建物所有權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838元(原告張餘嘉應繳21,988元;原告江受德應繳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3 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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