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8號
- 原告
- 張餘嘉即友來工程行
- 原告
- 江受德即建億工程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裕琛律師
- 被告
- 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雄
巷15弄17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未保存建物所有權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838元(原告張餘嘉應繳21,988元;原告江受德應繳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3 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