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未保存建物所有權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8號聲 請 人 林坤明 相 對 人 江受德即建億工程行 張餘嘉 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林坤明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8 號確認未保存建物所有權人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8 號確認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人事件主文所示之建物,係以聲請人及聲請人之親屬為原始起造人,有雲林縣政府95年3 月9 日府城建字第0950022712號函所檢附之81雲營建字第2435號建造執照起造人名冊及變更起造人申請書影本可稽;該案原告於起訴時並將聲請人列為被告,聲請人亦曾於99年3 月23日提出陳報狀,質疑原告債權之真正,及該案請求確認之標的應屬建造執照所登載之起造人所有,而非被告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檢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 號民事判決影本及雲林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影本為證。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8 號判決影響聲請人權益甚大,有聲請閱覽上開民事事件卷宗之必要,爰聲請准許閱覽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8 號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雲林縣政府95年3 月9 日府城建字第0950022712號函及檢附81年雲營建字第2435號建造執照起造人名冊及變更起造人申請書為據,已經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相符,爰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8 號卷宗內之文書,許可聲請人為閱覽、抄錄或攝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