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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8號

確認未保存建物所有權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8號

聲請人
林坤明
相對人
江受德即建億工程行

      張餘嘉

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林坤明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8 號確認未保存建物所有權人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8 號確認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人事件主文所示之建物,係以聲請人及聲請人之親屬為原始起造人,有雲林縣政府95年3 月9 日府城建字第0950022712號函所檢附之81雲營建字第2435號建造執照起造人名冊及變更起造人申請書影本可稽;該案原告於起訴時並將聲請人列為被告,聲請人亦曾於99年3 月23日提出陳報狀,質疑原告債權之真正,及該案請求確認之標的應屬建造執照所登載之起造人所有,而非被告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檢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 號民事判決影本及雲林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影本為證。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8 號判決影響聲請人權益甚大,有聲請閱覽上開民事事件卷宗之必要,爰聲請准許閱覽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8號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雲林縣政府95年3 月9 日府城建字第0950022712號函及檢附81年雲營建字第2435號建造執照起造人名冊及變更起造人申請書為據,已經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相符,爰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8 號卷宗內之文書,許可聲請人為閱覽、抄錄或攝影,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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