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王崑斗 被上訴 人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陳式明 王怡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4,640 元(即先位聲明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以上訴人請求之每月薪資60,528元,算至原告65歲退休為止,共106 個月,計6,415,968 元,加計原告請求薪資差額部分除原審准許部分外,應再給付158,672 元,總計6,574,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蘇紋泙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