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鋼鈑材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鋼鈑材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七日本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萬玖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