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62,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9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