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4號聲 請 人 瀧騰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美鳳 ┌───────────────────────────────────────────────────────┐ │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235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瀧騰皓有限公司負責│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97年12月8日 │36,120元 │0000000 │ │ │1 │人:甲○○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