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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請人
瀧騰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
│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235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瀧騰皓有限公司負責│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97年12月8日           │36,120元          │0000000  │    │
│1 │人: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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