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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
宏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
    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 月6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宏信工程有限公司法│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97年8月30日           │25,200元          │0000000  │    │
│1 │定代理人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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