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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陳秋如

  • 當事人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麗雪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羽聖有限公司法定代│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97年3月30日 │164,888元 │0000000 │ │ │1 │理人吳許彩蓮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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