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麗雪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羽聖有限公司法定代│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97年3月30日 │164,888元 │0000000 │ │ │1 │理人吳許彩蓮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