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債權人
鑫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原諒
債務人
鉅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金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293,54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