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北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台灣經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104號│├─┬───────────┬───────────┬────────────┬──┤│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 │ │├─┼───────────┼───────────┼────────────┼──┤│00│96年12月20日 │3,600,000元 │0000000 │ ││1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