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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聲請人
蔡正廷律師(即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相 對 人 瓏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一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巍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乙○○丁○○丙○○相 對 人 廖怡雯即聯好工程行

      蔡純青即玉峰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瓏順企業有限公司住雲林縣土庫鎮後埔里雙人厝65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瓏順企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路470 號1樓 」、「法定代理人丙○○住雲林縣褒忠鄉○○村○○路489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甲○○住雲林縣褒忠鄉有才村有才78號;乙○○住同上;丁○○住同上;丙○○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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