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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告
璟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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