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黃玉清

  • 當事人
    臺裕營造有限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臺裕營造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李婕安 上列上訴人與松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828,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5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王振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