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9號

返還定期存單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

上訴人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區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9 號返還定期存單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67,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金額部分不服,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但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