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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抗 告 人即

被告
元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侑都
訴訟代理人
蔡清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經濟部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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