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元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侑都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池
- 巷1弄18號1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經濟部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上訴人雖對本院99年12月20日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重抗字第2 號裁定駁回後,上訴人不服又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抗字第568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上開卷宗可憑。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按,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