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7年12月31日 │4,510元 │0000000 │ │
│1 │限公司負責人甲○○│ │ │ │ │ │
├─┼─────────┼─────────┼───────────┼─────────┼────────┼──┤
│00│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7年12月31日 │9,072元 │0000000 │ │
│2 │限公司負責人甲○○│ │ │ │ │ │
├─┼─────────┼─────────┼───────────┼─────────┼────────┼──┤
│00│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7年10月31日 │17,305元 │0000000 │ │
│3 │限公司負責人甲○○│ │ │ │ │ │
├─┼─────────┼─────────┼───────────┼─────────┼────────┼──┤
│00│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7年12月31日 │6,631元 │0000000 │ │
│4 │限公司負責人甲○○│ │ │ │ │ │
├─┼─────────┼─────────┼───────────┼─────────┼────────┼──┤
│00│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7年12月31日 │638元 │0000000 │ │
│5 │限公司負責人甲○○│ │ │ │ │ │
├─┼─────────┼─────────┼───────────┼─────────┼────────┼──┤
│00│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7年10月31日 │17,388元 │0000000 │ │
│6 │限公司負責人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