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李秋瑩

  • 當事人
    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不慎遺失源順食品有限公司簽發,以臺灣中小企銀虎尾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5,750 元,發票日期民國98年9 月10日第0000000 號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就該裁定之附表漏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有98年9 月9 日臺灣時報乙份附於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卷可稽,是難認本件已有合法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蘇紋泙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