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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強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鮮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勞訴字第2 號給

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8,1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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