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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
    元建進工業有限公司信隆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28,867 元,及自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300號債 權 人 元建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債 務 人 信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楊育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28,86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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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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