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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懋彰、留文益

  • 原告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請求為無理由陳報
  • 被告
    利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9,298 元,及自民自期限屆滿時起,約定清償日為民國98年12月31日,是本件利息應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債 權 人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懋彰 5室 債 務 人 利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留文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9,298 元,及自民國99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陳報與債務人約定清償日為民國98年12月31日,是本件利息應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算,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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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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